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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人为本”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内容提要: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尚未遵循这一原则。整体制度设计以及执法力度不同导致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导致无法确保纳税人自身的生存权。为了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改定额或者定率扣除为个别扣除。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卡尔·马克思“人”是一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以人为本”是一切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直接以个体的“人”为纳税主体的制度更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却在很多方面没有遵循“以人为本”。一、“以人为本”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1“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尊重“人”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处理好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一)整体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从整体制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一制度内含了不同种类所得之间的不公平。所得之间的不公平又进而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同样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待遇就不同,一个月薪2000元的工人由于尚未超过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报酬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时,则需要缴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2]由此,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条件优越者施加了较轻的税收负担,而对于处境艰难者施加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我们仍然以劳务报酬和工薪所得为例来看分类所得税制所导致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一个月工资为10万元,年薪120万元的白领需要缴纳34万的个人所得税。[3]而一个仅以劳务报酬为所得来源,但劳务足够分散并且每次仅取得800元的纳税人,取得120万的劳务报酬则有可能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都不用缴。古人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时的一点点差异就有可能导致纳税人之间的天壤之别。“以人为本”不仅2应当以大多数人为本,也应当以处境最不利者为本,否则就可能成为大部分幸福,而少部分人痛苦甚至悲惨的动物群体生存法则。(二)税法执行力度所导致的不公平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外,税法执行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依靠代扣代缴制度来征收,也就是说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对于单位的控制力度较强,而对于个人几乎没有控制能力,因此,凡是由单位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好,而凡是由个人向个人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差。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工资,而税务机关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控制得比较严,因此,取得工薪的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对于那些收入主要来自劳务